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》按“最严格监管”要求 补充完善相关制度规定
2019.11

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》按“最严格监管”要求 补充完善相关制度规定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孙梅君

11月12日,国新办举行筑牢制度基础提高食品安全治理水平吹风会 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孙梅君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   ,近年来   ,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每年查处违法案件20多万件   ,今年前三季度查办的违法案件14万件 ,食品安全形势稳中向好  。同时也存在违法成本较低 、法律威慑作用不强的问题 。为此 ,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按照“最严格监管”要求 ,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,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相关制度规定 。

一是严控源头风险    。《条例》增设了农业投入品风险评估制度   ,加强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 ;强化了进口食品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进口商的责任义务 ,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源头管控,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 。

二是严查掺杂掺假 。针对不法分子违法手段花样翻新 ,假冒伪劣 、非法添加屡打不绝       ,有些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相对滞后的现象,《条例》规定  ,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制定非标物质的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,为严格监管执法提供依据   。

三是严格“处罚到人”   。《条例》规定 ,对故意违法 、性质恶劣  、后果严重的行为 ,除对企业进行处罚外,还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   、主要负责人 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 ,最高可处其上年度从企业所获收入的10倍。

四是严惩失信失德  。《条例》明确要求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,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“黑名单”制度,目的就是通过强化信用惩戒 ,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。

五是严打恶意违法  。《条例》从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    、持续时间 、损害后果、主观恶意等方面列举“情节严重”的情形,明确要求对“情节严重”者从重从严处罚。
(来源   :国新网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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