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》按“最严格监管”要求 补充完善相关制度规定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孙梅君
11月12日,国新办举行筑牢制度基础提高食品安全治理水平吹风会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孙梅君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,近年来,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每年查处违法案件20多万件,今年前三季度查办的违法案件14万件,食品安全形势稳中向好。同时也存在违法成本较低、法律威慑作用不强的问题。为此,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按照“最严格监管”要求,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,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相关制度规定。
一是严控源头风险。《条例》增设了农业投入品风险评估制度,加强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;强化了进口食品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进口商的责任义务,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源头管控,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。
二是严查掺杂掺假。针对不法分子违法手段花样翻新,假冒伪劣、非法添加屡打不绝,有些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相对滞后的现象,《条例》规定,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制定非标物质的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,为严格监管执法提供依据。
三是严格“处罚到人”。《条例》规定,对故意违法、性质恶劣、后果严重的行为,除对企业进行处罚外,还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,最高可处其上年度从企业所获收入的10倍。
四是严惩失信失德。《条例》明确要求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,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“黑名单”制度,目的就是通过强化信用惩戒,让失信者寸步难行。
五是严打恶意违法。《条例》从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、持续时间、损害后果、主观恶意等方面列举“情节严重”的情形,明确要求对“情节严重”者从重从严处罚。
(来源:国新网)